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及反馈制度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增强律师的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倾听和了解当事人对我所律师办理案件的意见,不断提高律师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树立我所的良好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告知相关服务质量承诺,并发放《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委托人可以对我所承办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以反馈表或其他形式向我所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
二、我所及承办律师在接到委托人反馈表或其他形式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时,应认真接受,并在汇总后及时报告所主任或所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律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答复;有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予以汇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应遵守我所结案归档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反馈表应当归档。如该表不能归档,应当在结案报告中说明。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反馈表反馈率较高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须交由我所疑难案件研讨组召开讨论会进行研讨;凡新律师须接受有办案经验的律师予以指导;对某些律师尚不能或不宜独立完成案件的,应指定有经验律师为主办律师。
四、我所成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组,负责我所律师服务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跟踪考核工作。我所每季度组织一次律师服务质量抽查工作,每年年终进行律师业务全面检查。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均应接受我所的业务检查。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按照我所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五、服务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我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2)律师执业的质量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情况。
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组可于必要时针对律师存在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六、质量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我所每月组织一次案件质量分析活动,由各承办律师对其案件审结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抽查的律师数量不应少于我所律师总数的20%,具体检查对象由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组确定。考核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业务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质量考核以查阅律师案卷和与律师本人谈话的方式为主,必要时可以找该律师的委托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检查人员抽查被检查律师的业务档案既可以是当年已经归档的案卷,也可以是正在办理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档案。检查人员抽查业务档案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律师当年业务总量的20%。检查人员应在与被检查律师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将报合伙人会议,同时抄送被检查律师。被检查律师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质量考核组提交申述报告。质量考核组应充分考虑被检查律师申述报告的意见,给予必要的复议。
质量监督考核组应于每次业务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总结报告,说明业务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建议等,并将总结报告及对各被检查律师的检查意见书报合伙人会议。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存在问题较少且情节轻微的律师,质量监督考核组可提请该律师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律师,质量监督考核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结束后进行复查。
对于拒绝、阻挠业务检查、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和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惩戒的律师,质量监督考核组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处理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八、对办案质量较好的律师,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每年评比一次,酌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