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公示及服务承诺制度
为维护我所及执业律师的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特制定本承诺制度。
一、我所及执业律师保证将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所律师保证不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三、我所律师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禁止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四、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将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五、我所律师保证不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六、我所律师保证在执业中将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七、我所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八、我所律师将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正当要求,保证尽快给予答复。
九、我所律师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保证不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十、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保证不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一、我所律师保证将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会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十二、我所律师保证不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十三、我所律师保证不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十四、我所律师保证不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十五、我所律师承诺对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保密,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我所律师保证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欺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