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上报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切实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报告的事项、报告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如下规定,望全所成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我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二)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律师担任法轮功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四)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
(五)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
(六)律师代理大、中型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以及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
(七)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
(八)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
(九)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报告的程序
(一)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逐件报所主任审阅。
(二)律师在承办上述案件时,要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宜,及时填写《律师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律师事务所主管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的疑难敏感案件要分阶段予以专报。
(三)所主任根据上级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
(四)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领导同意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承办重大案件的律师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前,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自行处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