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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溯及力解读

 添加日期:2021年02月07日 

《民法典》溯及力解读

 

新旧法衔接问题,是每个法治国家在颁布新法之后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机关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为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第一批新司法解释,其中第一部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

《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时间效力规定》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例外原则

(一) 有利溯及原则

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

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有三个条件,第一、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第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具体体现《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第九条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第十三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第十九条高空抛物。

(二)空白溯及原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适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时间效力规定》的第六条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十条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条保理合同、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第十六条自甘风险、第十七条自助行为、第十八条好意同乘。

(三)跨法行为从新原则

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

《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适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跨法争议从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跨法期间从新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的两项基本原则和三项例外原则,《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具体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虽然不影响民法典的适用方式,但是作为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溯及,对于裁判说理起到了补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