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搜索:

站内搜索:
浅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添加日期:2021年02月06日 

浅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在物权编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该规定位于民法典第十四章,自第366条至第371条。

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从形式上看,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实际上存在明显区别。

1、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

2、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3、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4、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一、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与态度更加肯定。

1、老年人生活方面

1)解决同居老人需求,即使房屋作为遗产留给子女同居老伴仍然可以有宅可居。

2)以房养老:房屋出卖、抵押给金融机构,而自己尚可居住至寿终。

2. 婚姻财产方面

1)婚前房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方可享有居住权,以减少婚姻破裂时的析产纠纷。

2)离婚纠纷,离婚时为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不至于让其无家可归。

3. 遗产继承方面

若既想子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又希望能让生前对自己尽心尽力照顾的亲戚、保姆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可使二者得到兼顾。

 

三、居住权人“三不可”

居住权的设立不代表居住权人能毫无限制、不加条件地享受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1.不可只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意定方式产生居住权依据后,当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并未设立,不可享有更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哪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仍然不会只凭时效取得居住权。

2.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居住权从源头上讲其实是役权的一种,属于一种人役权,具有人身性。它保障的是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人基于一种特定关系而自愿设立的,若可以转让或继承,难免改变或不符设权人的初衷。

3.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分析居住权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原则上不能将其出资、出租等来获取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被首次规定,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限缩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范围,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但关于居住权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新设居住权的房子落户权益、入学权益的归属;居住权与抵押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冲突;居住权是否能够分割分享、撤销等;这些问题均是居住权目前设立过程中的未尽事宜。而且,居住权的相关问题往往争议复杂,关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必须慎之又慎,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等方法,实现法律推理逻辑和个案公平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