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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中混杂有普通物品的认定问题

 添加日期:2021年02月05日   作者:张肇末 

走私废物中混杂有普通物品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郭某(另案处理)雇请程某洁从越南走私废旧电器入境销售,其中郭某负责提供运输工具、资金、组织货源,程某洁则负责召集船员、管理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务。此后,郭某租赁一艘“金三角801”号运输船用于走私。程某洁先后纠集程某荣等八人到停泊于北海铁山港的“金三角801”号船上工作。郭某、程某洁分别明确告知程某荣等八人驾驶该船前往越南走私废旧电器入境,并确定分工。另外,武警退役人员庞某海、黄某才等人受郭某安排随船押运走私物品。

    其后,程某洁等十一人驾驶“金三角801”号船先后三次从北海出发到越南鸿基港,每次均装载12个40呎集装箱的废旧电器,偷运回北海铁山港偷卸。程某洁等十一人根据郭某的安排,驾船从北海出发前往越南,后到达鸿基港附近海域抛锚。在接到郭某越南代理的电话后,程某洁即与其他十人驾船靠近鸿基港码头准备装走私物品。在与越南海关方面办理好船员登记和货物报关等相关手续后,程某洁往“金三角801”号船里吊装了12个40呎装有走私物品的密封集装箱后开始返航,并在行至湛江市廉江安铺港附近海域时,被湛江海关缉私艇追缉查获。

    湛江海关经对查扣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11个集装箱中装满废旧电视机、电脑主机和显示屏等固体废物,另1个集装箱的废旧电器里混杂了全新电器等一批普通货物。除混杂的全新电器以外,其他共计261.3吨物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混杂的全新电器等物品重2.53吨,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湛江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l 869 819.88元。 

    公诉机关以程某洁等十一人犯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程某洁等十一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程某洁等十一人主观上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故意,只构成走私废物罪。

    行为人受他人雇佣,走私废旧电器进境销售,并与他人分工明确,其主要负责召集船员、管理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其在被海关缉私工作人员抓获后,才知道其走私的废物中混杂有普通物品,据此,对行为人应否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程某洁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程某荣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程某珠、程某尤、程选某、程某润、程某金、叶某、庞某海、黄某才犯走私废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程某洁等十一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本案中,程某洁等十一人驾船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废旧电器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

    受雇于郭某的程某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受雇参与走私废物犯罪的程某荣等十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湛江海关在查获的集装箱中发现废旧电器里混杂有全新电器等一批普通货物,但因程某洁等十一人事前均被明确告知走私废物,故在程某洁等十一人对废旧电器中混杂有普通货物的事实不知情,即不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程某洁等十一人予以定罪处罚。

【理论依据】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报应和预防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追问。认为在犯罪问题上,行为及其实害(客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在刑罚的问题上,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