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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制度

 添加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为了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建设业务精湛的精英队伍,满足我所向专业化、团队合作化发展的需要,保障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而树立我所卓越的品牌形象,制订如下业务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1、学习全国及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下发的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2、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3、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4、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5、典型或疑难案例研讨。

二、学习要求

全所律师要端正学习态度,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加业务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畅所欲言地开展讨论,根据要求撰写法律文书或论文,营造热烈的学习氛围,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学习树立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掌握先进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紧跟法学发展的步伐。

三、学习方式

业务学习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对出庭代理、辩护的典型案件,组织律师进行观摩学习。参加出国接受培训的律师,以及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律师,回所后要将学习的收获与体会向全所律师进行传达,并组织讨论。邀请公检法有关人员、顾问单位负责人员、受理案件当事人等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律师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的组织律师进行研究讨论,以取长补短。

通常由所或各业务部制订全年或一段时间的学习计划,提前公示,按时组织落实。

四、学习时间:每星期五下午1时至5时为政治或业务学习日。特殊情况随时增加。

五、学习纪律

业务学习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未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学习。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