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搜索:

站内搜索:
投诉查处制度

 添加日期:2021年01月19日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纪律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律师违法违纪事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律师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所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我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接待程序

1、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接待,认真做好投诉材料的签收记录,并妥善保管。对口头投诉的,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由投诉人与接待人共同签名;

2、负责接待人员应及时报告我所相关负责人,并移交书面投诉材料及记录。

三、投诉的处理程序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应在三十日内调查完毕。负责调查的人员应充分重视投诉案件,及时向被投诉人员了解情况,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沟通,积极做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员双方的和解工作,争取自行和解了结投诉;

2、如被投诉律师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

3、投诉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告知其可向上级律师协会投诉的方法;

4、被投诉律师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5、被投诉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我所对该行投诉不能解决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6、负责查处的人员应当对所有工作过程有真实、完整的笔录及工作记录,并装订归档。